德阳市慈善联合会

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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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阳市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DeYang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DY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行业性、枢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慈善力量,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活动,促进行业规范,建设德善之城,推动全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承担坚定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德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德阳市旌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是:

(一)开展慈善募捐。建立各类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开展慈善活动。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

(三)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营造慈善氛围;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扬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四)推动行业发展。制订和推广本市慈善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开展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交流合作;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工作业务培训;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收集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意见。

(五)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建设专业服务团队,推动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六)兴办慈善实体。按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慈善实体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七)承办党政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员等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三)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德阳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变更、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级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决定表彰本会慈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德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德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管理秘书处各部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重大慈善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人数3名),由1名监事长、2名监事组成,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一)监事会监事由本会选聘,监事应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本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监督管理能力和经验。本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以及本会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二)监事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担任本会职务中遵守法律法规、本会章程以及廉洁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可对其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可提议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党的组织的设立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组织应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坚定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加强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兴办实体、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永久性基金增值部分、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捐赠款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兼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第六章 慈善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的慈善项目,须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应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展的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使用超过30万元非定向捐赠款物实施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德阳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德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德阳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章程和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德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德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