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慈善联合会

政策法规

《慈善法》学习问答

发布时间:2016-10-25 点击数:10618

一、为什么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每年9月5日为国际慈善日,“旨在客观认识并动员全世界人民、非政府组织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志愿者和慈善活动帮助他人”。我国为了与国际慈善日接轨,故将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二、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是一回事吗?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而个人求助,是指某个自然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慈善法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禁止的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慈善募捐。


三、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四、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是如何规范的?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五、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公开募捐吗?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经营性活动承诺捐赠的,应当如何实施?

慈善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七、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有哪些注意事项?

慈善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八、慈善法对慈善社会监督是如何规定的?

慈善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