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义工协会义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 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德阳市义工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德阳市义工会注册登记的义工、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在义工协会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组织是指在义工协会注册,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历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义工服务,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义 工
第七条 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德阳市义工协会章程; (二)热心参与义工事业; (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工作能力; (五)年从事义务服务达到48小时以上。
第八条 团体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德阳市义工协会章程; (二)热心参与慈善事业; (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四)具有组织安排本团体内义工活动的能力; (五)年从事义务服务达到72小时以上。
第九条 义工的登记 (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德阳市义工协会提出申请; (二)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义工进行面谈咨询; (三)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德阳市义工协会义工注册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 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四)有了解参与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五)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六)有对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的权利; (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的权利;(九)在德阳市义工信息管理系统上有相应的服务时间可以兑换。
第十一条 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德阳市义工协会义工管理暂行办法》;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不得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注册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和义工标志卡;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48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市义工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义工应当服从义工协会的安排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未经义工协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义工组织
第十四条 德阳市义工协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义工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工作的档案; (三)负责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负责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五)负责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负责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五条 义工协会组织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 义工协会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务服务工作计划。 义工协会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工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十七条 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义工协会批准,活动后将义工服务情况报义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义工协会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义工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必须专款专用。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义工服务
第十九条 义工应在义工协会的安排下开展各项义工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组织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要求义工服务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义工协会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不能提供义工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每名注册义工持有统一印制的《德阳市义工协会义工证》,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填写服务记录,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义工协会认定。
第二十三条 德阳市义工协会为注册义工逐一建立《义务工作者终身档案》,义工从注册到服务、到绩效评估、晋升星级、奖励嘉许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
第二十四条 依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务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200小时以上的、300小时以上的、400小时以上的、500小时以上的,分别由德阳市义工协会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 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
第二十五条 当有关部门或单位和注册义工需要时,义工协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义工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义工组织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经德阳市义工协会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的,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