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慈善联合会会员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行为,凝聚慈善力量,推动慈善事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本组织章程,全体会员协商制定本公约,共同信守践行。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组织全体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会员参与慈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的基本遵循,旨在弘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践行“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
第三条 会员应秉持“诚信自律、团结奉献、为民利民”的原则,自觉维护慈善行业声誉,共同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慈善生态。
第二章 会员权利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享有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优先参加本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专业培训、交流合作等各类项目;
优先获得本组织提供的政策咨询、资源对接、信息发布等服务;
对本组织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查阅财务收支等公开信息;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合法权益受本组织维护;
符合条件的会员可获得本组织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会员义务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组织章程及本公约,执行本组织各项决议;
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与扶贫济困、赈灾救助、公益服务等慈善活动,践行社会责任;
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不得从事有损慈善公信力的行为;
按规定缴纳会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本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工作;
完成本组织委托的公益任务,积极宣传慈善文化,带动社会各界参与公益;
恪守诚信原则,不利用会员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慈善无关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倡导会员积极践行:
弘扬正能量,传播慈善理念,发掘推广慈善先进事迹;
创新慈善模式,提升公益项目实效,助力慈善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跨界合作,促进会员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凝聚慈善合力;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慈善活动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和受益方权益。
第七条 禁止会员实施以下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从事违法违规慈善活动;
以本组织会员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虚假公益宣传;
泄露慈善活动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
损害本组织及慈善行业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或阻挠本组织正常工作开展。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
第八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表现突出的会员,本组织将予以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公开表扬、优先推荐公益资源等。
第九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的,本组织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口头提醒、书面批评;
内部通报批评;
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暂停会员资格;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会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组织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理事会将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本组织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记录会员遵守公约、参与公益等情况,作为奖惩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本组织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资格后,本公约相关约束自动终止。

